索 引 號: | 11371726004495004C/2022-05298 | 分 類: | 文字解讀 |
發(fā)布機構: | 鄄城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| 成文日期: | 2022 年 04 月 02 日 |
標 題: | 【文字解讀】鄄城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(fā)《鄄城縣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征收使用管理辦法》的通知 | 發(fā)布日期: | 2022 年 04 月 02 日 |
公開方式: | 主動公開 | ||
內(nèi)容概述: | 【文字解讀】鄄城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(fā)《鄄城縣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征收使用管理辦法》的通知 | 效力狀態(tài): | 有效 |
- 索 引 號:11371726004495004C/2022-05298
- 分 類:文字解讀
- 發(fā)布機構:鄄城縣人民政府辦公室
- 成文日期:2022 年 04 月 02 日
- 標 題:【文字解讀】鄄城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(fā)《鄄城縣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征收使用管理辦法》的通知
- 發(fā)布日期:2022 年 04 月 02 日
- 內(nèi)容概述:【文字解讀】鄄城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(fā)《鄄城縣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征收使用管理辦法》的通知
- 效力狀態(tài):有效
《鄄城縣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征收使用管理辦法》于2022年4月1日印發(fā),政策解讀如下:
一、制定背景及依據(jù)
為規(guī)范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的征收、使用和管理,加快城市基礎設施建設,完善城市功能,根據(jù)《山東省物業(yè)管理條例》《政府性基金管理暫行辦法》《菏澤市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征收使用管理辦法》(菏政辦發(fā)〔2021〕26號)等有關法規(guī)及政策規(guī)定,結合我縣實際,制定本辦法。
二、繳納范圍
凡在鄄城縣中心城區(qū)、產(chǎn)業(yè)園區(qū)開發(fā)邊界范圍內(nèi)新建、改建、擴建各類建設工程項目的單位和個人,均應繳納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。
三、有效期
本辦法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,有效期至2026年4月30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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